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堤顶、戗台兼做公路等有关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,特制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:
一、监管主体
东营市河道海堤服务中心
二、监管对象
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许可的涉河、涉堤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。
三、监管人员
东营市河道海堤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员。
四、监管内容
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批文要求,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、堤防防汛防潮安全产生影响等。
具体工作事项:
1.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、界限;
2.监督、检查涉及防洪防潮安全的施工方法、工艺、进度;
3.检查防治补救措施、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;
4.检查度汛、防潮方案落实情况;
5.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;
6.完工后,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、堤防原貌。
五、监管方式及措施
1、方式
批文交底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。
2、措施
(1)批文条目说明,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。
(2)落实专人负责,开展项目监管。
(3)对照批文,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。
(4)根据批文,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,包括工程位置、涉河涉堤范围、建(构)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;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防潮措施落实情况(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);检查涉堤施工对堤防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河道、堤防的恢复情况;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。
(5)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,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,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。
六、监管制度
(一)监督检查程序
1、批文交底;
2、涉河涉堤施工监管,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、度汛、防潮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;
3、参与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。
(二)建立监管档案。
监督单位及时归纳现场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,存档备查。
七、监管标准
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涉水建设项目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技术规范》(DB37/T3704-2019)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。
八、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等。
九、处理方式
1、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,责令停工,提出整改意见,督促整改;
2、因涉河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,责令停工,提出整改要求,审查整改方案,督促整改。
3、度汛、防潮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,督促落实到位。
4、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,参与专项验收,有遗留问题的,进一步督促解决。